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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分手,约定的房产归属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为购买第二套房产享受首套优惠,陈某(男)与刘某(女)协商办理“假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唯一住房A房屋归刘某所有,所有债务由陈某承担;女儿由刘某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在A房屋。后因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陈某搬离。陈某诉至法院,主张当初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A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法院采取形式审查与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陈某主张“假离婚”,需要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他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双方明确的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即双方均同意离婚登记只是形式,并无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并依约分割财产的真实意图。然而,即使能证明离婚是“假”,但关于财产的约定往往被视为达成“假离婚”目的的对价或条件,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一部分,很难被推翻。除非陈某能证明刘某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否则,基于维护离婚协议稳定性和登记公信力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陈某“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的请求。本案警示人们,婚姻非儿戏,任何关于身份关系和财产约定的法律文件,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风险巨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