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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转账,是赠与、借款还是代为理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吴女士多年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陆续给其弟弟吴某转账累计50万元,转账时备注多为“生活费”、“帮忙周转”等。后姐弟二人关系恶化,吴女士起诉吴某,称所有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偿还。吴某辩称,这些钱是姐姐基于亲情对自己的赠与和帮扶,并提供证据证明姐姐收入丰厚,且部分转账发生在节假日。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家庭成员间频繁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因缺乏正式凭证而较为复杂。法院审理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 转账背景和目的:是否有具体的借款事由(如购房、看病)?还是日常性的生活资助或节日红包?2. 转账备注和沟通记录:备注“帮忙周转”更倾向借款,而“生活费”则模糊。事后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是关键证据。3. 交易习惯和双方经济状况:如果吴女士有向他人出收利息的习惯,或吴某有还款记录,则倾向借款。若吴女士收入远高于吴某,且转账多为小额、节日性,则倾向赠与。4. 社会常理:大额、非节日性的转账,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较低,需要对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合意。

本案中,吴女士作为原告,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每一笔争议款项都存在借贷合意。如果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而吴某能对款项性质做出合理解释(如赠与、代持理财等),并提供一定证据,则吴女士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法院会严格审查,避免将亲情互助随意认定为借贷,破坏家庭伦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