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无效的遗嘱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老爷子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XX路XX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小儿子赵某乙一人继承”。赵老爷子去世后,子女们办理继承时发现,该房产是赵老爷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妻子尚在世。妻子主张该遗嘱无效,侵犯了其财产权。小儿子赵某乙则持遗嘱要求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赵老爷子仅拥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另一半产权归其妻子所有。
赵老爷子在遗嘱中处分了整套房屋,其中涉及他妻子产权份额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但是,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该遗嘱关于其本人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由赵某乙继承的处分,是有效的。对于该房产的继承处理应为:首先,进行析产,房产的一半产权归妻子所有;剩下的一半产权属于赵老爷子的遗产,按照其有效遗嘱的内容,由赵某乙一人继承。最终,妻子拥有该房产50%的产权,赵某乙拥有50%的产权,双方按份共有。此案提醒立遗嘱人,必须厘清财产范围,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