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按人头”还是“按面积”?家庭成员内部分配起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钱老大家的老宅面临拆迁。该宅院宅基地面积较大,但地上房屋较为陈旧。钱老大与妻子、儿子钱某(已成年)一家三口户籍均在册。拆迁补偿方案提供两种选择:一是主要按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计算,可获得大笔货币补偿;二是结合面积和户籍人口计算,补偿总额略低于方案一,但可额外获得一套安置房购买指标。家庭会议后,决定选择方案二,以获得安置房。最终,补偿款由钱老大领取。但钱某认为,选择人口面积结合方案,是因为有自己的户籍因素,自己应独享安置房指标对应的利益,或至少多分补偿款。钱老大则认为,宅基地和祖宅是祖产,补偿应归父母,与儿子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拆迁利益的构成及其对应权利主体。农村拆迁补偿是综合性补偿,通常包括:1. 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应产权人);2.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对应投入人);3. 对安置人口的补偿(如搬家费、过渡费、各类补助,对应特定安置人口);4. 因户籍人口因素获得的安置房购买资格(一种政策性福利)。
分析认为,单纯因钱某户籍在册而增加的补偿部分(如人头费)及其对应的安置房利益,应认定为对钱某个人的补偿,归其所有。而基于宅基地和房屋面积的补偿,应主要归于原始权利人权老大夫妇。安置房购买指标是基于整个家庭(包括钱某的户籍)才获得的整体利益,其带来的增值部分应在家庭内部进行合理分配,而非由钱某独享。法院会审查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将补偿款进行“分项析产”,界定每一项补偿的权利归属,而非简单地“按人头”或“按面积”平分。这要求家庭成员在签订拆迁协议前,最好就能就内部分配达成书面约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