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遭遇法定继承,哪份“嘱托”更有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老爷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言明其名下房产由一直照顾其生活的女儿陈某乙继承。数年后,陈老爷子病重,其子陈某甲从外地赶回,精心照料数月。陈老爷子深受感动,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护工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表示房产由陈某甲和陈某乙各继承一半。陈老爷子去世后,陈某甲手持口头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与持有公证遗嘱的陈某乙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层级问题。根据《民法典》,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其中,取消了之前《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无论其形式如何。
本案中,公证遗嘱成立在先,口头遗嘱成立在后。只要能够证明口头遗嘱符合法定成立要件(即在危急情况下,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内容真实合法,那么这份在后设立的口头遗嘱的效力将优于在前的公证遗嘱。因此,房产应按口头遗嘱的内容,由陈某甲和陈某乙各继承一半。此案凸显了《民法典》在遗嘱效力规则上的重要变化,更尊重立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