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老宅的儿子,为何多分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夫妇在农村有一处祖宅,由砖木结构的正房和简易厢房组成。三子张某丙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负责主要赡养义务。后老宅年久失修,经家庭商议,由张某丙出资大部分,张老夫妇出资小部分,将旧房彻底翻建为二层楼房。翻建后不久,张老夫妇相继去世,未留遗嘱。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主张法定继承,要求三兄弟平均分割楼房。张某丙则认为,楼房价值主要源于其出资翻建,其应多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是否影响遗产分割。首先需要明确翻建后楼房的性质。它并非纯粹的遗产,而是包含了张某丙个人财产投入的“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分割前,必须先进行“析产”,即从楼房总价值中,将张某丙的出资份额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析出,归其个人所有。剩余的价值部分,才属于张老夫妇的遗产。
对于遗产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某丙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在翻建房屋中贡献巨大,这两点都是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会重点考虑,从而判决其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份额的法定理由。因此,最终结果不会是简单的三等分,而是先析出张某丙的个人贡献,再在剩余遗产部分体现对其多分的倾向。这体现了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关系不明时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关系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