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老夫妇为帮助儿子周某购置婚房,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50万元。当时未立任何字据。后周某婚姻破裂,与妻子郑某离婚。郑某主张该50万元是周老夫妇对儿子周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周老夫妇则声称该笔款项是借给周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周某和郑某共同偿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典型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纠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如借条)的情况下,通常被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父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时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本案中,周老夫妇主张借贷,但未能提供借据等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在于他们。在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遵循上述司法解释的推定规则,认定该50万元为周老夫妇对儿子周某个人的赠与。既然是对周某个人的赠与,那么这笔钱转化成的房产份额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郑某无权要求分割。此案警示父母,出资时最好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借款,应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纷争。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