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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离婚欲分“宅基地”,为何法院不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吴某结婚后,与孙某的父母、弟弟共同居住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内。后家庭决定翻建房屋,孙某与吴某曾有部分资金投入。数年后,孙某与吴某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离婚时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确权以户为单位,通常登记在户主或家庭代表名下。即使孙某、吴某曾有出资,该出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贡献,或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帮助、赠与,而非必然导致其对房屋享有明确的所有权份额。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若要分割案涉房屋,必须先进行“分家析产”,即先明确家庭共有财产中,孙某个人所占的份额(这需要考虑其户籍、居住情况、出资贡献、家庭协议等多种因素),然后才能将孙某的个人份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析产程序复杂,且涉及案外人(孙某父母、弟弟)的利益,离婚诉讼通常不予处理,法院会告知吴某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因此,吴某直接要求在离婚案中分割房产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