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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协议“签字画押”,事后反悔为何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家三兄弟为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在家族长辈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房产归老二赵某乙所有,赵某乙分别补偿老大赵某甲、老三赵某丙一定金额。协议由三兄弟签字捺印。后赵某乙按约支付了补偿款,但当他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时,赵某甲却以自己当时对房产价值有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配合,并要求重新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协议(分家单)是家庭成员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合意,其效力认定是关键。根据《民法典》,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三兄弟均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

赵某甲主张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他需证明签订协议时对房屋价值存在根本性错误认识,或因缺乏经验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在家庭内部协商中,仅因事后觉得“吃亏”难以构成法律上的撤销事由。法院通常会尊重家庭成员间的自治安排,维护协议的稳定性。除非赵某甲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其反悔难以得到支持。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