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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遗嘱,能否撼动“公房”承租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老爷子生前承租了单位分配的一套公房,并与小儿子李某乙共同居住。李老爷子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其身故后,该公房的承租权由李某乙“继承”。李老爷子去世后,其长子李某甲要求分割该公房的财产权益。李某甲认为,虽然房子是公房,但多年的居住使用已使其具有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分割。李某乙则手持遗嘱,认为父亲已明确将权益留给自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享有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方可继承,而公房承租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变更、延续需遵循相关公房管理政策,并非当然可以继承的“遗产”。因此,李老爷子所立遗嘱中关于“承租权由李某乙继承”的部分,因处分了不属于其个人遗产的财产权利,应属无效。

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继承,但公房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或房屋内属于承租人的家庭财产,则可能成为遗产。本案中,若该公房面临拆迁,补偿款中针对李某乙作为长期共同居住人的份额应归其个人所有,剩余部分再作为李老爷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遗嘱在此处无法直接发生效力,家庭成员应协商或通过诉讼确定拆迁利益的归属。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