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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婚前婚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钱女士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200万元。赵先生的父母出资150万元,夫妻二人共同贷款50万元。房产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钱女士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赵先生则认为父母出资是对其个人的赠与,房产应为其个人财产,仅同意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对钱女士进行补偿。

律师评析

这是典型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出资发生在婚后,且房产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若无明确证据(如书面协议)证明赵先生父母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赵先生一人,则该150万元出资通常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进而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出资来源,在分割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