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参与分家,分家单是否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女士兄弟四人,1993年父母将北房四间分给弟弟刘丁,未通知刘女士。2021年父母去世后,刘女士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弟弟称“已分家”,刘女士无权主张。传统“重男轻女”观念下,女性往往被排除在分家协议之外。此类案件需平衡分家协议的效力与法定继承权的保护,纠正性别歧视。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分家协议若排除法定继承人,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刘女士作为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在世时分家,若处分其个人财产(如北房四间),刘女士知情且未反对,分家有效;但若其不知情,且分家协议侵害了其未来继承权,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法院需审查:1. 分家时刘女士是否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父母处分财产时是否预留了刘女士的继承份额;3. 刘女士是否长期被家庭排斥。若证据显示其被恶意排除,法院可判决分家协议中涉及刘女士继承权部分无效,支持其继承相应份额。实务操作建议:女性家庭成员应主动参与分家协商,要求协议明确自身权益;若被排除,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时效过期。分家协议需尊重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女性不得因性别被剥夺财产权益;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需及时主张。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