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赠房逃债260万?债权人撤销夺回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夫妇早年自建四间砖混平顶房。2019年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偿还李某本息260万余元,执行程序因无财产终结。2022年,吴某所在村庄拆迁,其与子女签订《分家协议》,将全部房产“赠与”儿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李某发现后,以“恶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房产赠与行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分家之名行逃债之实”。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为无偿赠与)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核心要素包括:1.主观恶意:债务人明知债务未清偿仍转移资产;2.行为后果:导致执行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3.时间关联: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形成后。法院需审查赠与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判决时间、拆迁补偿时机,认定其恶意逃债意图。撤销权行使后,房产将恢复至赠与前状态,债权人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此判例警示:分家析产不得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否则法律将予以制裁。实务操作建议: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后,应:1.立即收集财产转移证据(协议、产权登记变更记录);2.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3.主张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案例启示:债务人应依法履行债务,恶意逃债将面临法律制裁;债权人需主动监控债务人财产变动,及时行使撤销权;分家协议需合法合规,避免成为无效或可撤销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38条(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
《民法典》第539条(撤销权行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