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01年林某与何某结婚。后林某因嫖娼被何某发现,林某写下保证书承诺"若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则放弃全部家产,净身出户"。但林某并未悔改,再次因嫖娼被治安处罚。何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全部家产归自己所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证相互忠实而订立的以财产处分或精神损害赔偿为违约责任内容的协议。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分析:林某出具的保证书实质是附条件的财产处分协议,所附条件为"再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该条件明确、具体,且不违法。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违约后果。保证书系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内容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有效。
2. 在忠诚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林某违反忠实义务,触发保证书约定的财产处分条件,何某要求全部家产归其所有的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林某的行为给何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何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应结合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