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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夫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女士婚后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成为全职主妇,其丈夫周先生在外经营公司,收入丰厚。十年后双方离婚,周先生认为所有家庭财产均由其一人创造,孙女士没有收入,不应分得太多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孙女士承担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其劳动价值与社会有偿劳动同等重要。正是由于孙女士的付出,周先生才能安心发展事业。因此,孙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割权。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孙女士)予以照顾,甚至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