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吴先生婚前持有某公司20%的股权。婚后,该公司成功上市,股权价值暴涨。吴先生的妻子郑女士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股权的增值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婚前股权本身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婚后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自然增值”,则仍属个人财产;如果是通过夫妻共同的劳动、管理、经营(如吴先生婚后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参与公司决策、运营)所产生的“主动增值”,则这部分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需要举证证明吴先生在婚后对股权的增值付出了显著的劳动,否则很难主张分割。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