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妻子陈某共同生活10年,期间该房产因市场上涨增值至500万元。现二人离婚,陈某主张该房产婚后增值的3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刘某认为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性质的认定问题。
1.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指因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价值增长;主动增值指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劳动、管理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价值增长。
2.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产增值完全源于市场行情变化,刘某未对房屋进行改造、扩建或经营性使用,属于典型的自然增值。
3.该300万元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刘某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无权要求分割。若陈某能证明其在房屋维护、管理中投入实质性劳动或资金,可适当补偿,但不改变增值部分性质。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