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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创办的公司,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梁先生在婚前独自创办了一家公司。与蔡女士结婚后,公司业务迅猛发展,估值从婚前的500万增至离婚时的3000万。蔡女士未曾参与公司经营,但梁先生在婚后将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公司。

 

【刘颖新律师评议】

梁先生婚前公司的原始股权是其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核心在于婚后的增值部分(2500万) 如何定性。由于公司的增值主要源于梁先生在婚后的经营管理活动,这属于其通过“劳动经营”创造的“主动增值”,而非单纯的市场波动带来的“自然增值”。因此,这2500万的增值部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蔡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蔡女士需要举证证明公司价值在婚后的巨大增长,而梁先生则可能需要举证证明增值主要来源于婚前资源的自然延续或市场因素。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