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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冲突下的家产分配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女)与丈夫林某育有一子林小明、一女林小红,林某于 2018 年去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价值 300 万元的学区房及银行存款 80 万元。2020 年,陈某自书遗嘱一份,载明 “学区房由儿子林小明继承,存款由女儿林小红继承”,遗嘱未公证,仅由陈某签字并注明日期。2022 年,陈某因中风行动不便,由邻居王某代书遗嘱,载明 “学区房及存款均由女儿林小红继承,因林小红长期照料自己”,代书人王某签字,陈某按手印,无其他见证人。2023 年,陈某病情加重,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见证下订立公证遗嘱,载明 “学区房由林小明、林小红各继承 50%,存款 80 万元捐赠给社区养老院”。2024 年陈某去世后,林小明主张按 2020 年自书遗嘱继承学区房,林小红主张按 2022 年代书遗嘱继承全部家产,社区养老院则依据 2023 年公证遗嘱主张存款捐赠权,三方就遗嘱效力及家产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1. 2022 年代书遗嘱仅由代书人王某签字,无其他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 “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规定,应属无效。2. 2020 年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但陈某在 2023 年订立了内容不同的公证遗嘱,根据 “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原则,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3. 案涉学区房及存款系陈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后,其中 50% 份额已由陈某、林小明、林小红法定继承,陈某仅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含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50% 及继承林某的份额),其在遗嘱中处分林小明、林小红继承份额的部分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及遗嘱处分财产范围的边界

1.《民法典》删除了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的规定,明确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2023 年公证遗嘱是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故优先于 2020 年自书遗嘱;而 2022 年代书遗嘱因缺少 “两名以上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直接无效,无需参与效力对比。实务中,遗嘱见证人需满足 “无利害关系” 要求,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均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2.被继承人仅能处分自己合法享有的财产,若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需先分割出个人份额后再订立遗嘱,否则处分他人份额的部分无效。本案中,陈某在遗嘱中处分的学区房及存款包含林小明、林小红继承林某的份额,该部分处分行为无效,仅能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按遗嘱执行。这一点是实务中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许多人误以为 “自己名下的财产均可通过遗嘱处分”,忽略了财产的共有属性。

3.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自书遗嘱需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字”,打印遗嘱需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字”。本案中 2022 年代书遗嘱仅一名见证人,直接因形式瑕疵无效,可见形式合规是遗嘱有效的前提,缺一不可。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5 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42 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4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26 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