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分的是公司股权,其他股东不认可怎么办?法院:先看协议再讲“规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江苏王某夫妇创办A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2020年,夫妇二人与长子小王、次子小方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王某将30%股权转给小王,妻子将20%股权转给小方,剩余股权由夫妇二人保留。协议签订后,王某夫妇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A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异议,主张根据《公司章程》,股权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小王、小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中股权分割与《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解决。法院明确,分家协议中的股权分割约定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但股权变更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首先,王某夫妇转让股权给子女属于“家族内部转让”,但仍需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其次,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终,法院判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王某夫妇协助小王、小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既尊重了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约定,又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与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