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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未签字的分家单有效吗?长期默认履行,法院: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赵夫妇育有三子一女,1989年在村民见证下签订《分居立户契约》,约定一号房屋归长子赵1,二号房屋归次子赵2,父母保留居住权。当时赵2未成年、女儿赵3在外求学,均未签字。此后30余年,赵1一家居住一号房屋,赵2居住二号房屋,各方无异议。2005年赵母去世,2023年因拆迁利益,赵、赵2起诉称契约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赵1遗孀孙、女儿赵4以契约抗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形式有瑕疵的分家协议效力认定。法院从三方面确认协议有效:一是形式合规性,虽部分家庭成员未签字,但符合农村分家“父母主持、子女知情、长辈见证”的习惯,未签字系客观原因所致;二是实际履行情况,30余年各方按协议占有使用房屋,默认协议效力,构成事实上的履行认可;三是法律适用,分家协议属民事约定,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终按协议确认房屋归属,并依法分割赵1、赵母的遗产份额。此案明确,长期实际履行可弥补分家协议的形式瑕疵,“默认履行”是认定协议效力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