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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建房分手要分割,没证据为啥输了官司?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丽与小华2006年相识同居,未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同修建一栋房屋(登记在小华名下),小丽单独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分手后小丽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华则称轿车系共同出资。双方协商无果,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与轿车,却未能提供房屋出资证据;小华亦无轿车共同出资的证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同居关系析产与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则差异。法院明确,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归属以“约定优先、举证为准”。小丽无法证明对房屋有出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房屋归小华所有;小华无证据证明轿车系共同出资,结合车辆登记与使用情况,轿车归小丽所有。此案警示,同居期间财产需明确约定,留存出资凭证,其举证责任远重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主张,“登记即推定独有”是同居析产的重要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且无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归登记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