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赠女宅基地后反目,老父能分110万拆迁款吗?法院判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建国将宅基地上平房赠与女儿翠花,约定由翠花履行赡养义务,翠花丈夫户口亦迁入该宅基地。4年后,宅基地拆迁,翠花获360万元补偿款,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占330万元。后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建国起诉主张分割拆迁款,认为宅基地系家庭共有财产,自己应享有份额。翠花辩称宅基地已赠与自己,补偿款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属性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规则。法院明确,宅基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使用权人为全体家庭成员,并非仅登记户主一人。拆迁时,建国、翠花及翠花丈夫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实际使用该宅基地,故使用权补偿款属家庭共有财产。虽房屋已赠与翠花,但宅基地使用权未单独处分,补偿款应按份分割。最终判决翠花夫妇支付建国110万元,明确了“宅基地家庭共有”的核心原则,纠正了“登记即独有”的认知误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