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立遗嘱给孙辈,残疾儿子没份额?法院判补70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段某与杨某某夫妇育有五子女,长子段某戊为一级精神残疾人,由次子段某丙父子监护。夫妇生前共有一套82.38平方米房产,2010年共同订立遗嘱,载明房屋归孙子段己所有,段某戊享有居住权,段某丙给付另三女各10万元补偿。夫妇去世后,两女儿起诉称遗嘱系段某自书,仅能处分其个人份额,且未给残疾兄长保留份额,应属无效。经鉴定,遗嘱除杨某某签名外均为段某所书,但三被告提供了遗嘱原件,段某丁已实际收到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与特留份保障问题。法院采纳有限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观点,认为双方共同签名处分共同财产,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不适用代书遗嘱规定,遗嘱整体有效。但《继承法》(当时有效)要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段某戊符合该情形,故在尊重遗嘱核心内容(房屋归段己)的基础上,判决段己支付70万元补偿款(房屋价值350万元的五分之一)。此案明确,共同遗嘱效力受法律认可,但需兼顾特殊继承人的生存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