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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生活费”引官司!分家单写混款项性质,法院再审改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天津李某夫妇育有二子二女,2002年与两子分家,将两套宅院分给儿子居住,老人轮流同住。2016年村庄拆迁,在村干部主持下,夫妇与两子签订《分家单》,约定张某祥给付老人30万元“生活费”,楼房分别归两子所有,老人最终定居次子家。拆迁款到位后,张某祥以该款项属赡养费、与此前生效赡养判决冲突为由拒付。李某夫妇起诉后,一二审均败诉,后经法律援助申请再审。援助律师指出,30万元实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平衡款(119号宅院为老人所建且登记在老人名下,拆迁利益更多),且2016年《分家单》是财产变化后对原协议的变更,老人亦同意放弃后续赡养费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分家协议中款项性质的认定与协议效力冲突问题。分家析产与赡养义务虽常关联,但不能直接等同。《分家单》系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分配合意,村干部见证下签订,且源于房产价值差异的平衡需求,应认定为析产协议而非单纯赡养约定。一二审混淆款项性质导致误判,再审结合协议签订背景、财产来源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纠正了对协议性质的错误认定,保障了老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提醒,分家协议需明确款项性质与用途,避免后续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