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解协议已分割的遗产再次争议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马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马甲、马乙、马丙就继承其名下房产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房产归马甲所有,马甲分别向马乙、马丙支付折价款20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数年,该片区房价大幅上涨。马乙和马丙认为当初的折价款显失公平,起诉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对房产重新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已履行完毕的遗产分割协议能否因情势变更而撤销。
1. 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遗产分割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一份有效的合同。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否则当事人应当恪守。
2. “显失公平”的认定:法律上的“显失公平”主要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而本案中,房价上涨是订立协议后发生的市场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并非订立协议时即存在的状态。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普通的房价波动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风险,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
4. 结论:马乙和马丙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自愿达成并已履行完毕的协议具有稳定性,不能因事后标的物市场价格上涨而随意反悔。这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交易安全。除非他们能证明当初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承担协议约定的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