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不了解遗嘱形式,但一定要分清协议和遗嘱的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为刘某丙。刘某某与衣某甲系夫妻,育有刘某丁、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二人共有平房及未过户楼房,现由刘某丙占有使用。2012年4月衣某甲去世,获赔偿款xxx元;4月9日,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及衣某乙签署“遗嘱”,约定刘某某去世后两房屋归刘某甲、刘某乙,赔偿款由刘某甲保管,刘某某由刘某丙赡养等。2018年1月,刘某某立公证遗嘱,载明两房屋由刘某丙继承等;刘某某2019年9月去世。原告主张按2012年协议取得房屋;被告主张按公证遗嘱继承;法院查明协议及遗嘱内容、房屋情况;法院经审理判决平房归刘某甲、刘某乙共有,楼房由二人占有使用,刘某丙交付房屋,刘某甲、刘某乙给付刘某丙xxx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2012年签署的“遗嘱”实为分家析产协议,因其包含家庭成员共同处分财产及赡养约定,不符合遗嘱单方行为特征,且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8年公证遗嘱中,刘某某处分衣某甲遗产部分属无权处分,应属无效;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虽可行使赠与撤销权,但结合协议中对共有财产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案涉房屋仍应按2012年协议归刘某甲、刘某乙所有或占有使用,同时刘某丙可依据遗嘱继承刘某某个人财产部分对应的折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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