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你以为的婚前房产拆迁利益只归个人,其实不如看分家协议怎么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张某某,被告为尚某某、齐某、徐某、齐某某、张某甲。尚某某与张某某2000年结婚,育有张某甲,2015年离婚;齐某为尚某某与前夫之子,齐某与徐某育有齐某某。尚某某婚前拥有北京市丰台区某院内东侧北房2间、东房1间、南房1间;2009年尚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出资建四层楼房。2011年3月,张某某、尚某某、齐某签订协议,约定楼房部分房屋归齐某,部分归尚某某与张某某所有,尚某某与张某某的房屋日后由张某甲继承等。2014年7月,尚某某、齐某分别就该院落签订拆迁协议,尚某某协议中应安置人口为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余款xxx元;齐某协议中应安置人口为齐某、徐某、齐某某,余款xxx元。原告主张分割拆迁利益;被告涉及对拆迁利益归属的争议;法院查明婚前房屋及婚后共建房屋情况、协议内容及拆迁协议内容;法院经审理判决两份拆迁协议项下余款归尚某某、张某甲、齐某、齐某某、徐某共有,上述人员向张某某支付折价款xxx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2011年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房屋归属及后续继承作出了约定,构成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及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拆迁利益应据此分割。尚某某婚前房产虽为个人所有,但婚后与张某某共同翻建房屋,且张某某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结合腾退政策,除协议中赠与齐某的部分外,其余夫妻共建房屋的拆迁利益属二人共有,法院综合案情对张某某应得份额作出了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