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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所、陈某兵与陈某军系亲兄弟关系。1997年,三兄弟在老宅基地上共同出资新建四间两层楼房,房屋建成后,东侧两间上下楼房由陈某军一家居住使用至今,陈某所、陈某兵在西侧两间楼房共同居住。房屋建成后,主要由陈某军在家修缮、改造并新建西侧厨房等,陈某兵曾出钱用于房屋修缮、西侧厨房修建及周边环境改造等。原告陈某所、陈某兵主张确认西边两间上下楼房及附属设施归其所有,东边两间上下楼房及附属设施归被告陈某军所有。被告未提及具体辩称内容。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出资、出力所建,为共同共有财产;被告多次对房屋进行修缮,在改造和修缮中付出较多。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两原告关于房屋分割的诉讼请求,同时酌定两原告补偿被告陈某军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三兄弟共同出资、出力所建,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遵循等分原则,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法院结合双方居住现状、历史原因及被告对房屋修缮改造的贡献,支持原告的分割主张并判令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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