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孩子居无定所,才想起他的拆迁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小某,后因感情不和离婚,李小某随王某生活,母子二人一直租房居住,无固定住所。李某、王某及李小某作为被拆迁人共同获得两套拆迁房屋,因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矛盾较深,李某一直不同意分配该拆迁房屋。原告王某主张对拆迁获得的两套房屋进行分割,以给李小某一个稳定的住所。法院查明,李小某作为被拆迁人有权获得相应拆迁份额;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教育、抚养、保护的义务。法院经审理,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一致:拆迁获得的其中一套房屋归李小某和王某共同所有,王某不得处分李小某的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李小某作为被拆迁人之一,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房屋份额。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保护等义务,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调解,明确房屋归属并限制对李小某份额的处分,既保障了李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其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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