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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附带义务的赠与已经超过普通赠与的考量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某与张某某系母子关系,张某某是蔡某某的大儿子。蔡某某夫妇与儿女商议后,将老两口与小儿子名下房屋卖掉,用属于老两口的房款份额及股票账户资金给张某某购买新房,约定张某某购房后与老两口同住且多尽赡养义务。起初蔡某某夫妇与张某某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后蔡某某丈夫去世、张某某离婚,双方关系恶化,张某某卖掉共同居住的房子并坚持将蔡某某送养老院。原告蔡某某主张,当初赠与购房款以张某某负责养老为前提,要求张某某偿付卖房的部分钱款。法院查明,蔡某某夫妇与张某某虽无书面附义务赠与协议,但存在以张某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附带条件赠与;因母子关系恶化,张某某未妥善完成接受赠与时附带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某偿付蔡某某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蔡某某夫妇向张某某赠与购房款时,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形成了以张某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附带条件的赠与关系。张某某在接受赠与后,因母子关系恶化未妥善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附义务赠与的约定,蔡某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某获得的利益、货币贬值及多年来的照顾支出等情况,酌情判定偿付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诚信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