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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冉某与苏某是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冉某1、冉某2、冉某3。冉某3在2016年去世,其育有一女冉小某。冉某在2019年去世。苏某名下宅基地上房屋是冉某生前与苏某出资建设,现由苏某居住使用。各方主张对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是冉某、苏某的共同财产。一审认为应先将苏某的份额析出后,余下作为冉某的遗产予以分割;二审中经多次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对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分割,并确认苏某对其中部分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冉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产继承时应先析出苏某的个人份额。同时,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通过调解确认苏某对部分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既依法进行了财产分割,又充分保障了苏某的居住需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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