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老年人居住权争议,只需要看遗嘱是否符合这一特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被继承人杨某某是再婚夫妻,杨某甲、杨某乙是杨某某与前妻的女儿。杨某某生前订立遗嘱,内容为“……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杨某乙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刘某某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杨某乙有处置权。”后杨某某去世。原告杨某甲主张分割房屋的份额。被告刘某某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杨某某遗产,其在遗嘱中对房屋所有权及居住权作出了明确安排;刘某某与杨某某系再婚夫妻,杨某某去世前二人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由刘某某享有完全居住权,杨某乙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配合刘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及遗嘱继承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某在遗嘱中为刘某某设立的居住利益具有“永久”性和“物权”排他性,且目的是保障刘某某的生活居住需要,符合居住权的实质属性。因此,刘某某依据遗嘱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杨某乙作为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应当配合刘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保障其居住权的实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