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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忽略法律,但不能无视拆迁安置对象的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甲生育吴老某及其他四名子女共五人。吴老某与王某系夫妻,生育吴大某、吴二某、吴三某等三人。吴大某与黄某甲原系夫妻,生育女儿吴小某,二人于2004年离婚,吴小某未成年且与黄某甲共同生活。上海市xxx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核表人员为吴某甲、吴老某、王某、吴大某。该房屋2008年拆迁,此时吴某甲已去世,拆迁部门认定户籍人员吴老某、王某、吴大某、黄某甲、吴小某五人为拆迁安置对象。2009年,吴老某、吴大某、吴二某、吴三某签订《动迁款分配协议》,拆迁利益最终转变为四套房屋。后吴老某、王某相继去世。原告黄某甲、吴小某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法院查明,黄某甲、吴小某为动迁办认定的拆迁安置对象,对系争宅基地房屋拆迁享有安置利益;吴大某等人在二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其应得利益属于无权行为。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市xxx房屋归吴小某所有;黄某甲、吴小某支付吴某甲的其余四名子女各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黄某甲、吴小某被拆迁部门认定为拆迁安置对象,依法对拆迁利益享有权利。吴大某等人在二人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分配协议擅自处分其应得利益,该处分行为无效。法院结合二人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黄某甲同意由吴小某获得其份额以及同意对吴某甲其余四名子女作出补偿等情况,作出相应判决,既保障了黄某甲和吴小某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理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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