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亲情破裂,才想起共有财产的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与向某的父亲于1989年登记结婚组建新家庭,向某随许某及父亲共同生活。许某与向某父亲于2000年共同在宜都某地修建房屋一栋,该房屋应向某父亲的要求登记在向某名下。后向某父亲去世,许某与向某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12月,镇政府与向某签订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xxx元。原告许某主张向某支付补偿款xxx元。法院查明,许某与向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在向某父亲去世后共同在案涉拆迁房屋内生活数年。法院经审理,在法院和村委会多次组织协商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申请解除对向某的财产保全,向某同意向许某支付拆迁补偿款,由许某的亲生女儿杨某照顾许某的日常饮食起居。协议签订后,向某当场履行完毕,许某撤回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许某与向某的父亲结婚后,向某随其共同生活,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案涉房屋由许某与向某父亲共同修建,虽登记在向某名下,但仍具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属性。在房屋被征收后,相应的补偿款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转化形式,许某作为家庭成员有权参与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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