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分割,需平衡权利与实际居住需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徐某富与被上诉人徐某发、徐某宝系兄弟姐妹关系。被上诉人徐某发诉请对上海市xxx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上诉人徐某富辩称,徐某发长期不居住上海,自己居住不宽裕,析产分割后会造成其居住困难,且所得南面房屋光线不好,不同意析产分割房屋,要求给予徐某发房屋折价款。被上诉人徐某宝表示徐某富有空置房屋出租,不存在居住困难,服从原判。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产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徐某发、徐某宝、徐某富三人共有,一直由徐某富一方使用,与徐某富所有的北楼扶梯间相连,由腰门进出。经评估,房屋面积24.90平方米,价值xxx元。徐某富承认有部分房屋出租,称以此维持生计。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对房屋进行实体分割,徐某发与徐某富各给付徐某宝房屋折价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三人按份共有,徐某发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析产。虽然徐某富主张析产会导致其居住困难,但结合其有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该主张不足以对抗徐某发的合法财产权利。一审法院结合房屋结构作出实体分割判决,同时由徐某发与徐某富补偿徐某宝折价款,既保障了各共有人的权利,又考虑了实际居住需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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