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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乐某福与被告乐某惠系亲姐弟关系,被告郑某蓉原系乐某惠丈夫。原告乐某福诉称,xxx房屋为祖遗房产,土改后部分份额由奶奶及家人买下,后自己又买下部分份额,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被告乐某惠辩称,郭发友、赵石匠的房产份额系郑某蓉所买,属其与郑某蓉夫妻共同财产,谢某英的份额是自己出钱请乐某福代买,且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继承相应份额,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郑某蓉辩称,乐某惠所述属实。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原系乐家祖遗房产,土改时部分份额由郭发友、赵石匠、谢某英三家分得,乐家保留部分房产,部分区域为四家共有。19xx年郭发友将份额卖给赵石匠,19xx年赵石匠将份额卖给郑某蓉。19xx年、19xx年谢某英将份额卖给乐某福。19xx年乐某福与乐某惠以姐弟三人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奶奶冉如银、弟弟乐元鑫等已去世,大姐乐元珍将其份额赠予乐某福与乐某惠。乐某惠与郑某蓉已离婚,未分割共有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xxx房屋中从临街沿坎至天井滴水部分归乐某惠、郑某蓉所有;其余部分归乐某福所有;乐某惠重建时留足1.1米宽过道供乐某福通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分割应依据各部分的出资购买情况及历史归属确定。郭发友、赵石匠的份额由郑某蓉购买,属乐某惠与郑某蓉共同财产;谢某英的份额由乐某福购买,属其所有;土改时保留的乐家份额为乐某福、乐某惠及乐元珍共有,乐元珍赠予后为乐某福与乐某惠共同共有。法院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及各方份额作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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