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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杰的母亲为胡某平、父亲为宋某宝,被告宋某富、陈某女系宋某杰的祖父母。原告宋某杰诉至法院,主张相关权益。法院查明宋某杰19xx年出生,其父母20xx年3月书写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胡某平自20xx年12月离家外出,20xx年10月回贵州老家。20xx年1月宋某宝因意外去世,经亲属商议,在胡某平未回家期间,由宋某富、陈某女担任宋某杰的监护人,得到村民委员会认可。宋某宝的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xxx元、宋某杰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等共计xxx元,均由宋某富、陈某女领取。宋某杰一直随两被告生活,本案民事起诉状上的原告签名为胡某平代签。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宋某杰的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若父母未尽监护职责,且未成年人的父亲已死亡,经亲属商议并由村民委员会认可,其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胡某平自20xx年12月起离家外出,对宋某杰未尽监护之责,在宋某宝死亡后,两被告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故胡某平此时不能作为宋某杰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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