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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遗产分割后,才明白放弃继承无需配偶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侠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琴是刘某的母亲,刘某新是刘某的兄长,赵某荣是刘某新的配偶。白某侠诉请分割北京市大兴区相关院落的房屋,主张其与刘某婚后所建及接出部分房屋归其所有,同时认为刘某放弃继承刘某明遗产的行为未经其同意,应属无效。被告刘某、王某琴、刘某新、赵某荣辩称,刘某已在家庭会议上签字放弃对刘某明遗产的继承权,该行为有效,且白某侠所述部分房屋并非其出资建造。法院查明王某琴与刘某明夫妇建造了案涉院落的北房八间、西厢房两间。刘某新与赵某荣婚后对部分房屋进行接建和添建,白某侠与刘某婚后也对其居住的部分房屋进行接建和添建。19xx年,王某琴与刘某新分别取得宅基地使用证。20xx年刘某明去世,刘某在家庭会议上签字放弃对刘某明遗产的继承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部分房屋归白某侠、刘某所有,其余归王某琴等所有;二审改判部分房屋由刘某与白某侠共同使用,驳回白某侠其他请求;再审维持二审部分判决,变更部分房屋使用范围,确认刘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继承从刘某明死亡时开始,刘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刘某享有的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继承权,而非已实际取得的遗产所有权,该继承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某放弃继承无需经过配偶白某侠的同意,其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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