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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英与崔某明系母子关系。王某英与前夫崔某荣19xx年离婚后,崔某明随王某英生活。王某英诉至法院,要求与崔某明分家析产,请求判决家中所修建房屋全部归其所有,崔某明迁出另行居住,家庭债务xxx元由崔某明负担一半,并由崔某明赔偿损失xxx元。
崔某明辩称,20xx年经村委会主持分家,其分得部分宅基由母亲代管,后续房屋系与母亲合力加盖,不欠外债,王某英将家庭收入一人挥霍,请求驳回王某英的无理请求。法院查明王某英与崔某明共有xxx号院落一处,内有房屋39间,除部分自住外其余出租,房租由王某英收取支配生活开支。王某英名下债务xxx元,崔某明名下债务xxx元,无存款及债权。20xx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收支产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无果。崔某明20xx年被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合并双股骨头坏死,20xx年获发残疾证。20xx年元月崔某明租赁服装摊位一处,20xx年元月1日出租给他人。一审法院判决院落内座北向南、座东向西共27间楼房归王某英所有;座南向北12间楼房归崔某明所有;楼道、大门通道、卫生间共同使用;服装摊位由崔某明经营使用;双方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清偿。二审法院改判为座北向南、座东向西一、二、三层及座南向北第三层共31间房屋归王某英所有;座南向北第一、二层共8间归崔某明所有;楼道、大门通道、卫生间共同使用;维持一审判决其他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为母子二人共同建造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时应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崔某明常年患病且无固定经济收入,在房屋建造过程中贡献较小,而王某英贡献较大且名下债务较多,同时多年来为崔某明看病、成家付出较多,故在分割时王某英应适当多分,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一审判决作出调整,符合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和精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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