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翻建父母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是否属于父母遗产及如何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石某栋与郭某芹系夫妻,共育有石某乙、石某莉、石某甲、石某兴、石某丙五名子女。石某丁系石某兴之子。西安市xxx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郭某芹名下,原有7间房屋。19xx年,石某栋、郭某芹夫妇与石某乙口头协商,由石某乙出资将原有房屋翻建为前后两栋楼房,房屋建成后由石某栋、郭某芹与石某乙一家居住。20xx年,石某乙在该院中间加建楼房并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石某栋、郭某芹生前未留遗嘱,石某莉声明放弃继承。原告石某甲认为19xx年翻建的房屋为父母遗产,其与石某乙、石某丙均有出资,要求按份额继承,且应继承不低于四分之一的房产。被告石某乙主张翻建房屋系其出资自建,属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且石某甲等人未履行赡养义务,无权继承;石某丁答辩意见同石某乙;石某丙同意石某甲的主张。法院查明19xx年翻建房屋由石某乙出资,石某甲、石某丙未能举证证明其出资;石某乙与父母共同居住至父母去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石某甲对父母照顾较多。原审判决:位于西安市xxx号院前楼及后楼部分房屋分别由石某乙、石某甲、石某丁、石某丙继承所有,院内楼梯、通道、独立卫生间共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郭某芹名下,19xx年翻建的房屋虽由石某乙出资,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归属,且翻建基于原有父母房屋,应认定为石某栋、郭某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后属于遗产。石某乙的出资行为视为对父母的赡养资助。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石某乙、石某莉、石某甲、石某兴、石某丙继承,石某兴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份额由石某丁代位继承,石某莉放弃继承后,遗产由石某乙、石某甲、石某丁、石某丙分配。考虑到石某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石某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法院在分割时酌情对二人多分,分割方案兼顾了房屋使用效能和家庭团结,符合法律规定。石某甲主张其出资但未举证,石某乙主张房屋属个人财产无依据,故其上诉请求均未获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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