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能否依据协议分割征收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某甲、何某甲为母女关系;被上诉人姚某甲与胡某甲为母女关系;王某力与何某甲系夫妻,王某甲系二人之女。王某力幼年由姚某甲照顾,成年后亦照顾姚某甲。上海市xxx号公房原承租人为姚某甲,20xx年4月,姚某甲与王某力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姚某甲以xxx元出售该房屋使用权,但王某力未支付该款项。同年5月,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力。7月21日,姚某甲、王某力、王某甲签订《协议书》,约定姚某甲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王某力、王某甲,若遇动迁,动迁费及补助费需从总价中提取三分之二给姚某甲、胡某甲各一份。20xx年10月王某力去世,20xx年1月承租人变更为王某甲。20xx年3月该房屋被征收,户籍人口为王某甲、何某甲,征收补偿包括价值补偿款xxx元、装潢补偿等各类奖励补贴,合计获得产权调换房屋2套及部分货币补偿,王某甲已领取补偿款xxx元。原告姚某甲、胡某甲诉请判令王某甲、何某甲支付每人房屋征收补偿款xxx元。被告王某甲、何某甲上诉称,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未支付房款仅为债务关系;《协议书》属单方面赠与,可撤销;被上诉人不符合拆迁补偿资格,补偿款应限于房屋价值,且属家庭共同财产,王某力签字不能代表家庭。法院查明《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的xxx元购房款未实际支付;20xx年7月21日《协议书》经鉴定,“王某甲”签名为其本人所写,协议有效;房屋征收补偿总利益包括价值补偿款、各类奖励补贴及产权调换房屋,王某甲已领取部分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分别给付姚某甲、胡某甲征收补偿安置款xxx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姚某甲与王某力、王某甲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动迁后,姚某甲、胡某甲共同分得三分之二的动迁利益,此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主张《委托服务协议书》为房屋买卖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力实际支付了xxx元购房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认定房屋使用权系无偿转让,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征收补偿总利益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及各类奖励补贴,均属协议约定的“动迁费及补助费”范畴,姚某甲、胡某甲有权依据协议分得三分之二份额。上诉人关于协议属赠与可撤销、补偿款仅限房屋价值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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