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动迁房屋,共有人能否要求分割并获得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钱某为亲属关系,双方因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产生纠纷。上海市xxx室房屋为动迁所得。钱某曾因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起诉吴某,要求继承母亲费纯壁在系争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抗诉程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中40%的产权份额由钱某继承,故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钱某与吴某按份共有。后钱某申请法院对系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xxx元,并因办理产权变更支付了契税、维修基金、查阅费等费用。原告主张判令吴某支付系争房屋价值40%的折价款;判令吴某支付系争房屋自20xx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xxx元计算的租金的40%;判令吴某支付强制执行办理房屋产证的费用xxx元。被告吴某上诉称其是被拆迁人及原始出资人,钱某应向相关部门主张动迁权益,即使分割房产钱某也只能分得xxx元;公证书不适用于系争房屋,且20xx年协议已载明钱某自愿放弃相关权利,故不同意支付折价款及相关费用。法院查明系争房屋为动迁所得,经生效判决确认钱某享有40%产权份额,吴某享有60%,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xxx万元,钱某支付评估费xxx元;钱某因办理产权变更支付契税xxx元、资料查阅费xxx元、维修基金xxx元;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存在租金收入。一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支付钱某房屋折价款xxx元及契税、维修基金、查阅费共计xxx元,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已由生效判决确认,钱某与吴某为按份共有人,分别享有40%和60%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随时请求分割,钱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共有物价值实现、方便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判决系争房屋归吴某所有,由吴某向钱某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关于办理产权的相关费用,因系吴某未履行义务导致钱某通过强制执行办理,该费用属于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判令双方各半负担,合法有据。钱某主张租金分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及存在租金收入,故该主张未获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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