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协议能否约定售后公房的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姚某1与被上诉人姚某2系姐妹关系,二人父母为姚芳藻、梅朵。上海市xxx室房屋原为公有住房,19xx年9月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姚某1名下。19xx年9月21日,姚某1出具字据,载明购房费用共xxx元,其中姚某1支付xxx元,姚某2支付xxx元,父母梅朵、姚芳藻支付xxx元。19xx年8月3日,姚某1及其丈夫高传琳与姚某2、姚芳藻签订《协议书》,明确系争房屋由姚某1出资xxx元、姚某2出资xxx元、姚芳藻出资xxx元共同购买,姚芳藻的出资份额归姚某2所有,房屋由二人各得一半。20xx年3月31日,姚某2与姚某1再次签订《协议书》,根据父母意愿,约定父母百年后房屋归二人各得50%,姚某1配偶高传琳及姚芳藻均签字确认。此外,姚芳藻、梅朵生前曾立下多份字据及遗嘱,涉及系争房屋份额处理,均指向姚某2享有相应份额。梅朵于20xx年去世,姚芳藻于20xx年去世。原告姚某2诉请确认系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被告姚某1辩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父母遗嘱无效;19xx年《协议书》规避税费应属无效,且已过诉讼时效;20xx年《协议》因基于无效遗嘱亦无效;一审未追加其他继承人程序违法;姚某2未实际支付款项。法院查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姚某1名下,为售后公房;19xx年字据、19xx年及20xx年《协议书》均明确姚某2对房屋享有50%份额,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姚芳藻、梅朵生前字据及遗嘱对上述约定予以印证;姚某2曾因出国两次注销户口,后又登记回系争房屋。一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0%产权归姚某2所有,双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系争房屋虽为售后公房且产权登记在姚某1名下,但家庭内部就房屋产权份额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姚某1在19xx年字据、19xx年及20xx年《协议书》中多次确认姚某2享有50%产权份额,其配偶高传琳及父母均签字认可,上述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姚某1主张协议无效及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9xx年《协议书》是家庭内部对产权份额的约定,并非规避税费的行为;且其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提出不应支持。姚某2是否实际出资不影响协议效力,姚某1此前书面确认姚某2出资,二审中亦未提供证据推翻该事实。系争房屋的处理基于家庭协议,而非遗产继承,无需追加其他继承人,程序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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