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主分家之后患上重疾,分家协议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有两任妻子,育有三子,老大、老二是其与前妻所生,老三是与第二任妻子所生。2013年2月,老李与第二任妻子和三子达成分家协议:预留45万养老资金后,家产均分给三子,三子每年各付2万养老费,未履行则老李夫妇可收回厂房。分家后十年相安无事,2023年3月,老李的厂房被征收,三子分别签协议获80 - 100余万补偿款。后老李夫妇起诉三子,称自2021年起三子未付养老金,老李患白血病需钱治病,要求收回厂房、确认拆迁利益归己。老大、老二称已履约且父亲重病后已出钱出力,不同意诉求;老三同意归还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子是征收补偿款权益人,赠与已完成不可随意撤销,但老李分家后确诊重疾,情势变更,三子应返还部分财产。法院酌定三子各返还10万,老三自愿归还其公司所签协议的108.8万补偿款,法院予以确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后,订立基础条件发生订立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维持合同效力对一方明显不公时,受不利方可请求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该原则适用于民事合同,在家事领域也可参照。本案中,老李夫妇为显公平,通过分家协议将家业平分给三子并预留养老保障,协议合法有效。但老李确诊重疾,医疗支出大,预留养老资金不足,若仍按协议确认财产权属,对老李夫妇不公,应酌情调整财产分配以保障其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