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能否分割配偶子女及前儿媳名下的拆迁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与被告孙某2系再婚夫妻;孙某1为孙某2之子,王某为孙某1前妻,孙某3为孙某1与王某之子。白某的户口于2009年迁入以孙某1为户主的户内。2011年至2013年,白某与四被告所在村组进行拆迁改造。王某、孙某1分别作为被征收人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王某户内安置人口包括白某,获412㎡住宅安置面积及相关补偿费用;孙某1户获412㎡住宅安置面积。白某认为自己作为被安置对象,应分得相应安置房及过渡费等,被告拒绝分配。原告主张分割孙某1与王某名下824㎡拆迁安置房中的133.77㎡;判令被告给付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过渡费、回迁装修期奖励3个月过渡费、商业面积补助费共计xx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1称白某非其户内安置人口,拆迁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白某无权分割;孙某2称与白某婚姻关系未终止,无分家析产前提,白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安置利益;王某、孙某3称与白某无家庭共有财产,拆迁房屋系王某自建,白某未参与建设,无权分割。法院查明白某与孙某2于1996年结婚,2009年户口迁入孙某1户内;王某与孙某1于2010年离婚,2011年王某作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户内安置人口含白某,获412㎡安置房及补偿,回迁房屋已分配;2013年孙某1签订协议获412㎡安置房;孙某2的老宅基被孙某1拆除自建,白某未参与建设;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王某户过渡费为xxx元,白某认可收到xxx元。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白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白某接收房屋时向王某给付房屋折价款xxx元;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某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过渡费xxx元;驳回白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拆迁安置规定,本案中,白某的户口在拆迁时迁入孙某1户内,且在王某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被明确列为安置人口,依法享有相应安置权益。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及拆迁协议,白某应享有65㎡的安置面积以保障居住权,结合王某户内安置房屋情况,法院判决特定房屋归白某所有并由白某补偿面积差价,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关于过渡费,王某户内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过渡费明确,扣除白某认可收到的部分,法院酌情判令王某返还剩余部分合理。因孙某1户内的拆迁安置房系其自行申请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置换而来,白某未参与建设,故无权分割该部分利益。此外,王某户的结算单中无回迁装修期奖励过渡费及商业面积补助费,白某该部分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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