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债权人能否代位析产确认各占50%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严某某为债权人,张某某为债务人,郑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严某某与张某某、郑某某的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生效判决判令张某某向严某某返还款项xxx元及利息。因张某某未履行义务,严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发现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张某某与郑某某于2004年结婚,2007年共同购买案涉房产,初始登记为共同共有。2020年,二人签订《夫妻财产共同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全部产权归郑某某所有,并办理公证及产权变更登记。严某某的债权产生于该协议签订之前。原告主张判令郑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学府路1号某房屋由张某某、郑某某各占50%份额。被告张某某上诉称案涉房产系郑某某个人财产,未被查封,不符合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经公证,不应在本案中审查撤销。法院查明严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执行中张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涉房产为张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原系共同共有,后通过协议及公证变更为郑某某单独所有,现处于查封状态;严某某的债权产生于协议签订之前。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某、郑某某对案涉房屋各占50%份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中,严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张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涉房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已被查封,符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受理条件。张某某在严某某债权产生后,与郑某某签订协议将案涉房产无偿转让给郑某某,该行为属于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了严某某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该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应被撤销。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特殊约定,故应确认张某某与郑某某各享有50%的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