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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中少数民族房屋权益保障实践——以“尔苏藏族农房继承确权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四川省石棉县蟹螺藏族乡江坝村尔苏藏族村民阿某去世,其名下一栋两层藏式木楼(建于1985年,未办理产权证)由长子布某继承。次子呷某以“藏族传统继承习俗中幼子应分得更多财产”为由,向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要求分割房屋。双方因语言沟通障碍(阿某家庭使用尔苏藏语,呷某长期在外务工使用汉语)及继承习俗分歧僵持不下,导致房屋确权程序停滞。江坝村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案件被移送至石棉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少数民族继承习俗与法定继承的冲突

布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其作为长子应继承全部房产;呷某则依据尔苏藏族“幼子守灶”习俗,要求分得二层及院落使用权。双方对继承规则适用存在根本分歧。

  2. 语言障碍是否影响程序公正

呷某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法院未提供尔苏藏语翻译,导致其无法充分表达诉求,程序违法;布某则主张,呷某已在外生活多年,应适应汉语环境。

  3. 历史证件缺失是否阻碍确权

房屋无产权证,仅存1985年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许可证明》(藏汉双语),其效力成为确权关键。

法院判决

  1. 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平衡法定与习惯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认定尔苏藏族“幼子守灶”习俗不违反公序良俗,但需与法定继承结合。判决:房屋一层归布某所有,二层及院落归呷某使用,双方共同持有不动产权证(注明分层权属)。

  2. 提供双语服务,保障程序参与权

法院委托尔苏藏语翻译人员全程参与庭审,并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后续程序中配备双语工作人员。判决指出,行政机关未提供语言支持构成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公正。

  3. 认可历史证件效力,完成确权登记

法院认定1985年《建房许可证明》为合法权属来源材料,结合村委会出具的《继承调解书》(藏汉双语),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在30日内完成分层确权登记,并向双方颁发不动产权证。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完善双语服务机制,消除沟通障碍

少数民族聚居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配备专业翻译人员,或在调解、诉讼中采用“藏语+汉语”双轨制,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

  2. 尊重习俗与法定结合,灵活适用规则

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少数民族继承、分家习俗,但需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建议通过村民会议形成《习俗适用规则》,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

  3. 强化历史证件效力认定,简化确权流程

对1990年前建设的无证房屋,若持有村委会、乡政府出具的建房许可或继承证明,可视为合法权属来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制定《历史证件认定标准》,避免因证据缺失拖延确权。

  4. 推动“家门口”调解,降低维权成本

借鉴石棉县“路吉达克”调解模式,在村级设立少数民族调解委员会,由德高望重的族老、双语干部参与,将继承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诉讼负担。

 

少数民族房屋确权需兼顾法律统一性与文化多样性。行政机关应主动适应少数民族语言习惯,司法机关需在法律框架内灵活适用习俗,通过“双语服务+习俗调解+历史证件认定”三位一体机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房屋权益。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