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房屋确权与处置争议——以“阳光地产破产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阳光地产公司开发“阳光花园”项目,因资金链断裂于2023年申请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发现,项目内3栋已建成但未售出的商品房(总价值约5000万元)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购房者李某等12人主张其已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要求确权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公司债权人主张将房屋纳入破产财产拍卖偿债。此外,公司名下另有1栋抵押给银行的办公楼(抵押债权3000万元),银行要求优先受偿。
争议焦点
1. 购房者是否享有房屋物权?
李某等购房者认为,其已支付定金并签订协议,房屋应归其所有;管理人则主张,《认购协议》仅为预约合同,购房者未支付全款且未办理网签备案,房屋仍属公司财产。
2. 抵押房屋的处置顺序如何确定?
银行主张抵押权优先,要求直接拍卖办公楼偿债;其他债权人则认为,抵押房屋处置后剩余价值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3. 未售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购房者与管理人就房屋权属存在根本分歧,需明确法律认定标准。
法院判决
1. 购房者物权主张部分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李某等购房者虽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但未完成网签备案及全款支付,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仍属公司财产。然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无权解除已支付部分对价的合同,购房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购房者有权以“消费者购房人”身份优先受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房屋所有权仍归公司,需通过破产程序处置。
2. 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剩余价值纳入破产财产
法院认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办公楼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3000万元优先清偿银行债权后,剩余2000万元纳入破产财产,按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分配。
3. 未售房屋纳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
法院判决,3栋未售商品房属公司财产,管理人应通过拍卖变现,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分配。购房者可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但无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购房者:及时固定证据,主张优先权
购房者应保留付款凭证、认购协议等证据,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主张优先受偿权(限于居住用途且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2. 抵押权人:提前介入程序,保障优先权
银行等抵押权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抵押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确保优先受偿权不被侵害。
3. 管理人:审慎处置财产,平衡各方利益
管理人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房屋价值,制定处置方案时需考虑“买卖不破租赁”(如有)、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等特殊情形,避免程序违法引发诉讼。
4. 债务人:预防风险,区分财产性质
企业应避免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破产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设立抵押,明确财产归属,减少后续纠纷。
企业破产后房屋确权与处置需兼顾物权法定原则与破产程序公平性。购房者、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实践中,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处置方案。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