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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析产时装修家具合理分配纠纷——以“夫妻离婚装修分配案”为例基本案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2022年,杭州市西湖区居民赵某(男)与孙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将共同所有的120㎡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进行析产。房屋系2018年购买,2020年装修投入45万元(其中赵某出资30万元、孙某出资15万元),购置家具家电20万元(双方共同刷卡支付)。析产时,赵某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装修及家具,要求取得客厅实木家具、厨房电器;孙某则认为装修与房屋不可分割,家具应按使用需求分配,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装修价值是否应随房屋主体一并分配?

赵某认为,装修系附加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应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孙某则主张,装修与房屋构成整体,析产后新产权人应概括承受装修价值。

2. 家具家电如何分配更合理?

赵某提出“按出资比例分割实物”(如其出资多的厨房电器归其所有);孙某则要求“按使用需求分配”(如女儿卧室家具归其使用),双方对分配标准存在分歧。

3. 装修折旧如何计算补偿款?

赵某主张按装修原值45万元的70%(使用3年,年折旧率10%)计算补偿;孙某认为应考虑市场行情,按当前重置价30万元的50%分配,双方对折旧方法争议较大。

法院判决

1. 装修价值随房屋主体分配,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规则),认定装修系房屋的附属增值部分,析产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概括承受装修现状,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式为:

    •装修原值45万元×(出资比例66.7% : 33.3%)×剩余价值率60%(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使用3年后装修剩余价值比例)= 赵某应得补偿款18万元,孙某应得补偿款9万元。

2. 家具家电按“实用优先+适当补偿”原则分配

法院结合双方使用需求及出资情况,判决:

    •客厅实木家具、厨房电器(赵某出资多且使用频繁)归赵某所有;

    •卧室家具、洗衣机(孙某使用多)归孙某所有;

    •双方共同使用的空调、冰箱,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赵某)向孙某支付补偿款2万元(按市场价5万元的40%计算)。

3. 驳回双方过高请求

法院指出,赵某主张的“按原值70%折旧”过高,孙某主张的“按重置价50%分配”缺乏依据,均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析产前固定装修出资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装修时保留付款凭证、合同、材料采购发票等,明确双方出资比例。若通过共同账户支付,可调取银行流水区分资金来源,作为分割依据。

2. 家具分配优先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对可移动的家具家电,法院通常按“谁使用、谁取得”原则分配。当事人可提前协商列出需求清单(如“女儿卧室家具归抚养方”),减少争议。

3. 装修补偿款按“出资比例×剩余价值率”计算

剩余价值率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参考行业通用标准(如装修后每年折旧8%-12%)。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结合使用年限、成新率等因素综合判定。

4. 协议中明确装修家具归属,减少事后纠纷

在签订析产协议时,应详细列明装修项目(如“客厅吊顶归甲方所有”)、家具清单及补偿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执行难。

案例启示:

房屋析产中装修与家具的分配需兼顾“出资公平”与“使用便利”。法院通常采用“装修随房补偿+家具按需分配”模式,当事人应提前固定证据、明确需求,并在协议中细化条款,以降低纠纷风险。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